这个春节,有人享受了国家统一调休后的8天假期,有人拼凑出同样长度或者更长的假期,也有人在加班中度过了整个假期。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相关法律在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方面也有明确规定,但现实中关于节假日加班费、补调休等方面的劳动争议仍不时出现。
“明知道公司这样做不合法,但是假期通知发出后,工作群里满屏的‘收到’让我只能选择接受和顺从。”刚刚过去的春节假期,在四川成都一家地产公司工作的陈女士,休到了“来之不易”的长假,“初一到初三是国家法定节假日,公司给了2天调休假,剩下3天是用公休日和补休假‘拼’出来的。”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怎么算,能用补休代替吗?用人单位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3倍加班工资变300元补贴
陈女士说,除了春节假期长度“缩水”,更让自己感到不满的是“像我们营销岗位,除了春节,其他法定节假日一般不放假,也没有额外的加班工资。”今年春节放假前,公司发布通知称,初一到初三如果加班,有300元/人/天的补贴,“但是这个补贴额远达不到法定节假日3倍工资的标准”。
在湖南株洲一家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的小刘告诉记者,他在入职一段时间后才知道,公司给每人每月4天休息时间,员工不调休的情况下,遇到国家法定节假日也需要正常上班,没有加班工资的说法。“有人向领导建议过,但得到的回答是:不跟法定节假日走。”由于与公司签署的是劳务合同,小刘只能选择无奈接受。
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蓝文靖律师表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法定节假日属于带薪休假日,任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包括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从建立劳动关系开始,就有权在法定节假日享受带薪休假。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除了要正常支付当天的1倍工资,还需要按照本人日或小时的薪资水平另外支付3倍的加班工资。”蓝文靖说。
但也并非所有劳动者都享受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我国工时制分为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标准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支付3倍工资。”蓝文靖补充道,而不定时工时制,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的主要依据各地的规定,按当地工资支付规定执行。
“一些中小企业以行使用工自主权为由,通过扣除劳动者工资降低成本,这种做法明显是不合理且违法的。”蓝文靖表示,如果小刘与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小刘在节假日期间的工资以及补休标准通常取决于劳务合同的具体内容,因此法定节假日能否拿到3倍加班工资需要根据劳务合同而定。“这也提醒劳动者,对于劳务关系中的节假日工资问题,劳动者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就该问题与对方进行明确协商,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节后“一换一”补休
除了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被无故“克扣”外,还有一些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用补休代替加班费的情况。
杨某在某贸易公司从事渠道营销,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实行标准工时制,并约定所有加班均通过事后补休方式补偿,公司不支付加班费。春节假期期间,公司要求杨某等全体业务员利用假期黄金档开拓业务,节后再“一换一”补休。
杨某则认为初一至初三属于法定节假日,不能以补休方式代替加班费发放。随后杨某通过诉讼程序,要求该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等。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贸易公司与杨某关于加班费的约定,因免除自身法定义务而无效,该公司应按照工资的3倍标准,支付杨某初一至初三期间的加班费。而春节假期期间的其余休息日,该公司已安排杨某补休,则可不予支付加班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甄艺艺表示,休息日加班,可以通过补休代替支付加班费,但法定节假日加班无法通过补休免付加班费。
“我国通过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保障劳动者的休假权,但法定节假日与双休日性质上仍存在区别。”法定节假日之所以无法用补休代替加班费,甄艺艺解释道,原因是若在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则会导致劳动者错过特定意义的精神文化生活及社会活动,事后是无法弥补的。
“隐蔽劳动关系”减轻责任
据了解,还有部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会通过所谓“双方约定”的方式,让劳动者签订合作协议、劳务协议、承揽协议等,通过建立“隐蔽劳动关系”来掩盖劳动关系本质,想以此减轻自身责任。
蓝文靖提醒,为避免陷入“隐蔽劳动关系”陷阱,劳动者要在保留好合同文本的同时,在工作期间注意保留日常的各类工作证据,比如考勤记录、日常工作中的沟通或聊天记录、工资单、银行流水账单、工作服、工作牌等证据。
针对用人单位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等出现劳动争议的情况,蓝文靖建议,劳动者首先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此外,还可以通过向劳动行政监察部门举报或投诉、申请劳动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方式解决。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还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来源:工人日报 | 撰稿:辛文 | 责编:俞舒珺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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