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发布了《苏州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征求意见稿)》,这也是苏州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项目之一。
这几年来,大运河沿线的省市开始陆续发布相应的大运河保护条例。苏州这次的条例也参考了河北省、浙江省以及杭州市、淮安市、绍兴市、嘉兴市针对大运河的立法经验。
总体来说,各地的大运河相关保护条例在总则上比较相似。在具体性内容中,一以贯之了苏州市此前在大运河保护中的一些良好做法,比如强调工程建设考古前置制度,加强空间管控等内容。另外,此次苏州的条例除了保护以外,还重点强调了传承和利用的相关内容。尤其是将促进文旅融合,明确建设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主体功能区和展示体系这一大运河传承利用的新方向纳入进来,也是一个进步。
事实上,世界上有不少国家都很重视为大运河立法。比如巴拿马、日本等都颁布过运河法。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其实都对大运河的保护有所裨益。但是,它们制定的对象毕竟是整个国家的文物和非物质遗产保护,对大运河这一具体类目的保护缺乏针对性,不足以覆盖全面。后来,国家又出台了《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和一些大运河传承利用的规划纲要,但这些文件本身与权威的法律法规之间在约束性上还存在差距。因此,我国在国家层面上关于大运河的立法工作,其实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扬州大学中国大运河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刘怀玉告诉记者,为大运河立法,要涉及文物部门、水利部门、航运部门、生态部门、文化旅游部门等多个部门的协同合作,因此,如果立法不系统、不全面,就非常难以操作。“目前各个省市推出的大运河保护条例其实也存在操作性差这一问题,但是还是非常值得鼓励。先有大的原则出来,能够在意识上让大家重视大运河保护,后面再慢慢推进。”
那么,目前阶段各地为大运河立法到底有没有用?刘怀玉的观点是:有立法肯定比没有立法强。毕竟,法律法规在规范、约束和引领上有着重要的作用。之前,就有过不少地方在建设大运河时由于操作不当,产生“建设性的破坏”,反而对大运河的保护造成了不可逆转的伤害。“而有了相关法规条例后,一些不当行为可以被更好地约束。相当于用一道‘高压线’把大运河的河体、码头、桥梁风貌更好地保护下来,一旦出现违规行为当地老百姓也都可以举报。”刘怀玉说。只有这样,保护大运河才能够真正实现有法可依。
目前河北省、苏州市的大运河相关条例中都强调了具体如何传承利用,对于接下来进一步推动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存在一定的引领作用。这是在保护大运河之余,也需要被重视的新方向。
近年来,大运河沿线各地的确都在推动大运河文化带和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比如淮安提出建设大运河“百里画廊”,主要围绕文、水、岸、业、人五个要素,着重打造清口枢纽、洪泽湖大堤、清江大闸、总督漕运公署四个核心展示园,里运河、高家堰两个集中展示带,板闸遗址公园、钵池山公园、周恩来故里景区、淮安水利枢纽工程、老子山镇、龟山御码头遗址六个关键点。今年5月末,桐乡市确定了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总体规划理念是“风雅、生态、共融、共富、未来”,从链接历史角度打造“千年风雅博览带”,从链接生活角度打造“美学生活休闲带”,从链接未来角度打造“数字文明体验带和共富共美示范带”。6月中旬,无锡市召开大运河文化带和大运河长江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提出将大运河文化带无锡示范段打造成为黄金水带、生活秀带、城市绿带、人文纽带、产业示范带。
那么,当更多城市的大运河相关法规条例能够完善与传承利用大运河相关的内容,就会对于后续的文旅融合发展起到更好的指导作用。
总而言之,各省市陆续推出大运河保护条例并实施,其实也在为国家层面的大运河立法带来不少经验与参考。据悉,国家文物局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立法工作已经启动,首站调研征求意见来到扬州。相信在未来,对于大运河的立法工作会更加完善,稳健推进,令大运河这一重要文化遗产进一步散发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