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等部门印发《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专项规划》
9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召开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配套规划专场新闻发布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司、中宣部宣教局相关负责人分别介绍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体系及国家文化公园的总体情况和要求,并与文化和旅游部政法司、水利部河湖司、生态环境部综合司、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等相关负责人一同就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河道水系治理管护、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以及大运河沿线8省(市)实施规划有关情况答记者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司主要负责人介绍,为贯彻落实《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长城、大运河、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方案》(以下分别简称《规划纲要》《建设方案》),统筹推进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建设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国家文物局、水利部、生态环境部、文化和旅游部分别编制了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河道水系治理管护、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4个专项规划,指导沿线省(市)编制了8个地方实施规划。目前,4个专项规划和8个地方实施规划已全部正式印发,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四梁八柱”规划体系正式形成。
4个专项规划以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为灵魂,明确了大运河文化遗产全面系统保护的目标,坚持以文化和生态保护为引领,着力强化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能力建设,提出了强化文化遗产依法保护、加大文物监督管理力度、改善文物保存保护状况、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增强遗产传承弘扬能力、加强国际国内宣传推广等主要任务。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工作部署,国家文物局牵头、会同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专项规划》。《规划》编制过程中,国家文物局多次会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和相关部门赴大运河沿线开展调研,充分征求了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大运河沿线省(市)意见、建议,并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后,已于2020年7月1日由三部门联合印发。
《规划》将大运河沿线与其历史文化价值存在直接关联的超过1200处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列为规划对象。《规划》包括序言、9个章节、4个专栏和2个附件,其中,《规划》正文部分明确了规划背景、规划范围、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提出了强化大运河文化遗产管理总体要求,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保护要求,制定了大运河遗产价值挖掘阐释和传承利用规划举措,以规划实施的分阶段任务、目标。《规划》附录则列出了作为规划保护重点的368项大运河代表性文物和450余项国家级非遗项目清单。
《规划》坚持以文化和生态保护为引领,着力强化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能力建设,创新文化遗产传承利用机制,构建大运河国家记忆体系,助力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和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使大运河成为新时代宣传中国形象、展示中华文明、彰显文化自信的亮丽名片。《规划》明确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工作原则,一是坚持价值主导、核心引领,挖掘阐释大运河蕴含的爱国精神、民族精神、文化态度和思想智慧,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是坚持科学规划、突出保护,尊重大运河活态特点,以文化遗产、生态环境和景观风貌保护为重点,坚持保护治理优先。三是坚持古为今用、强化传承,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四是坚持合理利用、惠及民生,构建跨部门跨地方齐抓共管、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的保护格局,优化滨河人居环境,推动区域转型发展。
其中,《规划》近期的重点任务是组织、指导大运河沿线各地及相关专业机构,在总结国内外运河遗产、线性遗产保护经验基础上,针对大运河不同于一般文物的活态特性,凝练大运河保护理念,制定保护利用、监测管理相关标准规范;开展大运河文物、文化资源调查,建立健全文化遗产数据库、数字资源库和监测预警平台;编制或修订大运河相关保护规划,细化保护展示利用措施,明确空间管控指标要求;强化安全监管,推动文物执法督察由事后处罚到事前预警转变,全面提升大运河文物安全防护水平;开展大运河指导各地围绕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实施一批重要的大运河考古研究、保护修缮、博物馆建设等项目,提升保护展示利用水平。
(原题为《国家文物局、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专项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