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运河航运被写入《大遗址利用导则》
“地方人民政府应明确大遗址利用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承担遗址日常养护和管理责任。大遗址利用工作涉及多方权益时,地方人民政府应协调明确各利益相关方的权责”……《大遗址利用导则》开始在网上征求意见了。国家文物局给出导则适用范围,包括列入国家大遗址保护项目库的大遗址利用工作。而其他古遗址、古墓葬利用工作,可参照该导则实施。
长达三千余字的导则中,专门提到了大运河通航。本月初,本市发布《北京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及《北京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五年行动计划(2018年-2022年)》时也明确提到,将重点进行游船通航河道的开发,确保通惠河部分河段、潮白河部分河段、北运河通州段实现游船通航,以游船线路串联展示大运河文化生态价值。
“吃喝”项目可引入大遗址
大遗址利用可分为遗址价值利用和遗址相容使用两类。其中,价值利用是基于遗址本体、遗址环境、出土文物,以及文物价值内涵和相关信息资源等开展的利用活动。而遗址相容使用,是不以文物价值内涵传播为直接目的,但依托遗址所在区域的土地、生态资源等开展的利用活动。
国家文物局给出了两类利用的“样板”。比如遗址价值利用方式可以包括遗址展示、科学研究、传播教育和产业转化等。相容利用方式可以包括游憩休闲、社会服务、环境提升和产业协调等。举几个例子,大遗址不仅可以被“开发”为街心公园等,还可以引入餐饮、交通、文化娱乐等社会服务项目,采用特许经营等市场化手段,为公众提供围绕大遗址价值内涵的公众文化服务。同时,通过在大遗址所在区域实施建筑整治、场地绿化和环境塑造等工作,改善和提升区域生态环境、人居环境。
围绕大遗址利用调整所在地现有产业结构,还可以形成适合其利用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产业环境。在确保文物安全和文物价值的前提下,延续大遗址既有功能,比如大运河的航运功能,反映大遗址历史演变和功能变迁;或发展生态农业、文化产业、旅游业等低能耗低强度的产业,与大遗址价值展示和遗址环境改善相协调。
大遗址利用避免大规模“假景”
导则提到,大遗址利用应以价值利用方式为主。直接责任主体要重点阐释和展示大遗址的独特价值和历史文化信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积极健康的文化导向,提高公众审美水平。
同时,大遗址利用并非“闭门”工程。要组织公众考古、成立志愿者队伍、接受社会捐赠、进行产业转化等方式,积极拓宽社会力量参与大遗址利用的途径。鼓励建立公众信息平台,利用网络等新媒体、新技术及时公布考古科研成果、管理情况和活动信息,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和建议,促进当地居民、游客、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参与大遗址利用活动。
采用相容使用方式时,直接责任主体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严格控制建设规模,不得影响文物本体安全、文物价值和景观环境。尤其是景观绿化和环境整治项目应突出历史氛围和地域文化特色,避免大规模人工造景。
大遗址利用效果将定期“考试”
国家文物局表示,大遗址利用要遵循“坚持公益属性、注重文化导向、服务社会民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确保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安全,采取多种方式科学阐释文物价值,改善文物所处环境,提升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水平,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的关系。
有关部门鼓励采用新技术提升管理水平,动态监测文物安全、环境状况、游客量等,建立适用于大遗址的实时监测平台或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监测数据及时建档保管。
另外,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定期开展专项督察和效果评估,及时发现大遗址利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和大遗址利用直接责任主体落实整改措施。
此次意见征求将持续至今年12月31日。
名词解释
大遗址:主要包括反映中国古代历史各个发展阶段涉及政治、宗教、军事、科技、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水利等方面历史文化信息,具有规模宏大、价值重大、影响深远的大型聚落、城址、宫室、陵寝、墓葬等遗址、遗址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