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率先出台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地方性法规
11月29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全票通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这是全国首部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在《决定》中,江苏提出要把大运河文化带打造成“高品位、高水平的文化长廊、生态长廊、旅游长廊”。
率先立法、站在高处、管在前面
“在江苏大地上,依法推进790公里的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成为文化长廊、旅游长廊、生态长廊,推动沿线产业升级,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这是我们人大服务中心、服务大局、服务人民的重要责任。”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是习近平总书记的号召和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省委高度重视,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制定法规性决定,从制度安排上解决大运河文化带建设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对于依法促进江苏大运河文化带建设走在全国前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一《决定》,是《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出台后,第一部省级层面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地方性法规。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项法规站在高处、管在前面、抓大揽总、举纲带目,既对现有相关法规进行了聚焦集成,又为未来细化落实留下空间。
“管在前面”,集中体现在对大运河沿线文化遗产保护上。我省是大运河开凿历史最早、文化品位最高、代表性标志最集中和目前尚在使用里程最长的省份,也是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最多的省份,共有7个遗产区、28个遗产点段。众多文化遗产如何保护,这部立法作出响亮回应。
例如“落实建设项目遗产影响评估制度,实行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工程建设考古前置制度”,这一条款是创设性规定,没有上位法规定。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王腊生解释说,该制度可使出让、划拨的土地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净地”,有效降低建设单位投资风险,有利于缩短建设工期,解决长期以来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之间的矛盾。
坚守生态底线,严禁房地产开发
大运河江苏段水网密集、人口稠密,生态资源本底较为敏感脆弱。而生态是运河的生命,唯有守护好生态底线,才能实现运河保护与沿河景观风貌整治提升、市民休闲空间营造的有机结合。为此《决定》提出,鼓励大运河沿线地区加快发展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产业。
未来在大运河滨河生态空间内,将严控新增非公益性建设用地,将核心监控区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制定禁止和限制发展的产业目录,禁止新建扩建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工矿企业等项目。对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决定》强调,“非建成区禁止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等开发项目”。
借鉴长江生态保护的经验做法,大运河苏中苏北段将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现有入河排污口应当予以拆除或者关闭,大运河苏南段禁止新设入河排污口、逐步减少现有排污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水功能区水质,提高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推进雨污分流,全面消除沿线城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
壮大文旅产业,不搞同质竞争
当前,全省大运河文化带区域休闲观光农业园区景点超过7500个,年接待游客量达1.3亿人次,综合经营收入超过355亿元。大运河旅游产业潜力可见一斑。此次立法,旅游长廊建设当仁不让地成为大运河文化带建设“三驾马车”之一。
对旅游长廊建设,《决定》描绘了蓝图:各地应发展沿线地区之间、城市中心直达大运河景区的旅游专线,开发大运河城市旅游观光巴士,建设休闲慢行绿道系统;支持举办行走大运河、运河马拉松、运河龙舟赛等体育活动;利用大运河两岸工业遗产发展工业文化旅游,开展大运河中医药特色旅游、养老度假旅游;发展乡村旅游,建设一批康养基地、旅游民宿和特色小镇。《决定》还明确,省政府将每年定期举办“大运河文化主题活动”。
大运河博物馆今年已经在扬州开建,无锡、常州、扬州、淮安、徐州等运河城市也将建设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避免文旅建设同质竞争已成当务之急。为此《决定》提出,引导和支持沿线地区打造楚汉文化高地、淮扬文化高地、吴越文化高地、金陵文化高地,各地应当科学规划建设文博、公园等展陈设施,须打造“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时代经典之作,防止简单重复、同质竞争和过度商业化”。
大运河江苏段有10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23座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和9座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决定》由此对提升历史经典产业、发展壮大文化产业作出鼓励和引导性规定,要求各地依托原真性景观,培育精品线路,整体塑造“大运河”旅游品牌形象,让大运河江苏段成为国内外运河旅游最佳目的地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