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遭远洋捕捞执法
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的北京华易隆鑫贸易有限公司因一桩旧案陷入困境,损失了价值百亿元的矿权。近日,新湖集团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司已对此案提起申诉。
2006年9月,新疆宜化矿业有限公司成立,由湖北华恒矿产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华易持股。由于煤矿勘探需要不断投入,北京华易原股东难以为继,于2010年初寻求新湖集团收购。同年6月,新湖集团完成收购北京华易全部股权,通过北京华易持有了新疆宜化50%的股权。经过多年的经营,新湖集团将新疆宜化从一个负债上千万元、尚未取得采矿权证的亏损企业,发展成为年开采指标3000万吨、资产上百亿、经营状况优良的特大型绿色煤矿企业。民企遭远洋捕捞执法!
民企遭远洋捕捞执法 百亿矿权被追缴引发争议
然而,因为北京华易前股东之一胡某的行贿行为,新湖集团陷入了困境。2018年2月,胡某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湖北省黄石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并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天门市人民检察院逮捕。后续,该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胡某犯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北京华易犯单位行贿罪一案向天门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10月25日,天门市人民法院判决北京华易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但对北京华易在新疆宜化持有的全部股权及孳息予以追缴,返还宜昌市国资委。
北京华易认为该公司不构成单位行贿罪,提出两次上诉,但最终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今年8月24日,天门市人民法院要求强制执行股权变更至宜昌市国资委名下。目前,企查查平台显示,新疆宜化的股权分别由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宜昌市国资委、昌吉回族自治州国资委持股,北京华易已从股东名单中消失。
新湖集团对当前的判决感到无法理解,认为这对斥资合法收购新疆宜化股权并持续投资经营14年的善意第三方来说是一场“飞来横祸”。几位刑事法学专家分析认为,北京华易的行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忽视了犯罪所得与善意取得的本质不同。专家建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出台相关法律和制度,防止此类现象发生。
案件进程尚未结束,新湖集团已提起申诉。
出于利益驱动,部分地区的执法机关在并不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违法违规异地抓捕、查封、冻结甚至划转外地民营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这种做法被公众称为“远洋捕捞”。最近,“远洋捕捞”的话题再次引发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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