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认为,公安机关配合学校教学管理,将被诉不予处罚决定送达学校,此后,学校对张文作出何种处理,不影响对不予处罚决定合法性的认定。张文作为成年在校大学生,对其所实施的行为,以及调查中的陈述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清楚的认识,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上海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主审法官荆向丽指出,本案中张文的行为既符合盗窃的构成要件,又具有不予处罚的法定情节,公安机关依法依规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行政处罚要“过罚相当”。行为人有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符合法定事由的,应当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另一方面,行为人有违法行为但因符合法定事由不予行政处罚的,并不等于其行为不违法或者没有违法行为。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一大学生不服公安机关所作不予处罚行政决定及区政府所作行政复议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024-09-04 14:53:27大学生偷东西被开除后告区政府公安近期,上海一中院审理了一起特别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名大学生因不满公安机关对其不予处罚的决定及区政府的行政复议结果,选择了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最终法院判决不支持他的诉讼请求
2024-09-04 14:17:40大学生偷东西被学校开除起诉公安和区政府一名大学生张文(化名)的大学生活因一次便利店事件戛然而止。他在店内未付款便带走总值89.9元的商品,整个过程被监控录像清晰记录
2024-09-04 07:14:57大学生在便利店偷东西被学校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