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天后不服行政决定,起诉公安与政府
四天后,不服不予处罚决定的张文向某区政府提出复议。他认为自己当时仅仅是忘记付款,并非盗窃,某区公安分局对他的行为定性有误。与此同时,学校因他涉嫌违纪开除了他的学籍(此案在另案诉讼中)。之后,某区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复议决定,维持了不予处罚决定。张文不服不予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张文在学校教师陪同下主动至公安机关陈述案情,询问笔录上具有本人签字确认,应当对其在行政执法程序中确认的事实承担法律责任。公安机关综合考虑后对张文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无不当,执法程序合法。
张文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焦点:《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定性是否有误?
张文表示,当晚只是急着赶回学校,忘了付钱,后来忙着参加学校活动忘记了这个事情,自己的行为并不是盗窃,请求撤销不予处罚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的监控视频能够清晰反映张文当时在店门口位置选取最后几件商品时,曾反复观望店员位置,在确认店员未注意时旋即转身离开。视频内容明显不符合其急于返校,仓促间忘记付钱的陈述,而是具有秘密窃取行为的客观表现;其次在案发至民警联系到张文所在学校告知其本人时,已经过去三天,其间,张文未曾作出归还的意思表示,体现出了非法占有的故意。根据监控视频、询问笔录、谅解书等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张文的盗窃行为。公安机关结合张文如实供述、返还钱款以及获得谅解等事实,认定其行为构成盗窃,但不予处罚,合规合法,并无不当。
那么,公安机关向学校送达被诉不予处罚决定是否违法?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一大学生不服公安机关所作不予处罚行政决定及区政府所作行政复议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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