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1日,李某骑车时用牵引绳遛其饲养的三只狗,吴某驾驶电动二轮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某十字路口附近时,与对向行驶的李某相遇。后吴某摔倒受伤,就诊于某医院住院治疗9天。经核算,因该事故造成各项损失共计15816.59元。事故发生后,李某为吴某垫付医疗费用6300元。后吴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扣除李某垫付6300元外,再赔偿17006.59元。
汶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动物本身具有一定危险性,该危险不仅体现在动物主动攻击,还体现在动物的外形或吠叫使人产生紧张、恐惧的情绪。事发时该动物虽有绳子牵引,但李某在乡村公路上骑车遛多只狗,其行为降低了对其饲养的狗的约束力度,增加了危险性,不排除该动物对吴某吠叫或冲扑的可能。该动物距离吴某较近,吴某骑电动车经过时,李某的狗冲其吠叫或做出冲扑的动作,使得吴某产生恐惧、紧张的心理而摔倒受伤,故李某作为该犬只的饲养人,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就吴某而言,事故发生时,李某所饲养的动物有牵引绳牵引,对其造成的威胁有限,不排除摔倒受伤与自身反应过度有关,其自身存在过失。原被告双方对此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酌定李某对吴某的损失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吴某自行承担。据此,法院判决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吴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鉴定费共计6353.27元。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因宠物饲养人不文明、不规范养宠行为引发宠物伤人纠纷日益增多,加强动物饲养管理、提升文明饲养意识尤为重要。本案的判决,旨在提醒公民要妥善看护好自己的宠物,依法、文明饲养宠物,共同构建和谐文明的饲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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