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向前女婿索要15万“带孙费”
近期,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分享了一则案例细节。案例讲述的是,河北的老李夫妇与他们的女儿小芳及女婿小林的家庭故事。小芳和小林在生育一子一女后于2012年补办了结婚登记。小林长期在外工作,小芳则带着两个孩子与老李夫妇一同生活,白天上班时,孩子由老李夫妇照料。
2020年,小林和小芳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协议规定孩子由小芳抚养,小林需按年支付2020年7月之后的抚养费。然而,到了2023年,老李夫妇提出诉讼,要求小林补偿他们在2012年11月至2020年6月期间为抚养外孙所垫付的15万元费用。
法院审理此案时强调,抚养子女是小林和小芳作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这一责任不因个人意愿而免除。尽管老李夫妇确实帮助照顾了外孙,但这应视为对小芳育儿的支持,而非独立的抚养行为。这种帮助是基于家庭亲情的自然体现,小芳直接从中获益。法院还指出,在小林和小芳的离婚协议中,考虑到老李夫妇的帮助,确认了孩子由小芳单独抚养的决定。
根据《民法典》,家庭应促进良好家风,成员间应相互帮助与关爱,构建和谐家庭关系。老李夫妇的行为体现了家庭成员间的互助精神,符合法律和社会伦理,得到法律和社会价值观的肯定。不过,他们要求小林支付费用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法院未予支持,一审驳回了诉讼请求。老李夫妇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解释说,处理此类案件时,需区分祖父母抚养孙子女的不同情况。如果是基于法律规定对无力抚养孙子女的父母进行援助,属于法定义务,不能向他人追偿。若因父母有能力却未尽抚养责任而代为抚养,则构成无因管理,可依法追讨。而基于家庭亲情的帮助照顾,如本案例所示,应视作对自家子女的支持,不属于可追偿范围。
同时,考虑到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维护稳定的成长环境尤为重要。隔代抚养往往是家庭面对社会压力时的共同安排,基于血缘和亲情,具有互助性质,不应因父母婚姻状态变化而改变。鼓励家庭成员间的亲密合作和代际支持,对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及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至关重要。若对祖父母帮助抚养孙子女设定经济补偿要求,可能破坏家庭和谐,影响未成年人福祉。老人向前女婿索要15万“带孙费”!
近日,山东高级人民法院转发一起案例:老李夫妇家住河北省,育有一女小芳。小芳与小林恋爱后相继生育一子一女,并于2012年11月补办结婚登记。
2024-08-27 10:13:52老人向前女婿索要15万带孙费一对居住在河北的老李夫妇,他们的女儿小芳与女婿小林在补办结婚登记前已育有一子一女。婚后,小林外出工作,小芳则带着两个孩子与老李夫妇同住,平日里小芳上班时,孩子的祖父母会帮忙照看
2024-08-27 08:19:00老人向前女婿索要15万带孙费老李夫妇长期居住在河北省,他们的独生女小芳与小林组建家庭并生育了一对儿女。由于小林经常外出工作,小芳则带着孩子们与老李夫妇一同生活,日常中,老李夫妇会在小芳上班时帮忙照料孙子孙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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