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双方均非内地居民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家加强婚姻管理信息化建设,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完善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会同人民法院以及外交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婚姻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安全。
省级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本地区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和信息安全工作。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充分发挥婚姻家庭辅导专业人员和其他社会力量的作用,引导婚姻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条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收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为方便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提供预约等服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婚姻登记工作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件和书面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结婚登记
第七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民政部日前就《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这是现行《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的首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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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5 09:05:46婚姻登记条例拟修改:不需要户口簿结婚登记不再需要户口簿 不再需要户口簿,取消地域规定,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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