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8岁的陶利遭遇了一场意外的暴力事件,被一群误认他的成年男女围攻。在自卫过程中,他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伤了一名攻击者并随后逃离,之后又带着另一把匕首返回现场,被到达的警察控制。同年7月,陶利被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罪名为故意伤害致死。
多年来,陶利持续上诉和申诉,质疑案件的判决公正性。他在检查案件材料时发现,受害者苏某某的父亲是原林业局的干部,而进行尸检的医院及法医与苏某某父亲的工作单位有关联,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法医未按规定回避。陶利还指出庭审笔录中有一段文字的墨迹与其他部分不同,他怀疑这部分内容是后来添加的,可能影响了判决结果。
2021年,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陶利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建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此案,但未被采纳。陶利于今年5月提交了《刑事抗诉申请书》,并在8月份得到回复,称检察机关正在进行案件材料的复查工作。
案件回顾显示,陶利被误认为是前一天在旱冰场滋事的人,遭到苏某某等人的无端殴打。在逃脱过程中,陶利用刀刺伤了追击者之一,导致其死亡。尽管陶利辩称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但法院认为他在已经脱离危险后返回现场并持刀,超出了防卫的必要限度,最终判定他犯有故意伤害罪。
陶利在申诉中强调,对方人数众多,且持续对他进行攻击,自己的反击是在生命受到威胁时做出的。他还指出,尸检过程中存在回避原则未被遵守的问题,以及庭审笔录中的可疑之处,这些都可能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处理。目前,陶利仍在寻求法律途径以求得案件的重新审视。
1998年,18岁的陶利遭遇了一场意外的暴力事件,被一群误认他的成年男女围攻。在自卫过程中,他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伤了一名攻击者并随后逃离,不久又持刀返回现场,被警方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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