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雇休陪产假男职工被判罚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纠纷案件。某文化公司人力行政总监王某因休陪产假,被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审理查明,王某于2022年12月26日入职该公司,任人力行政总监,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至2023年3月26日。在合同履行期间,王某正常工作至2023年3月12日,随后开始休陪产假15天。休假期间,公司电话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于4月1日返岗时,收到公司发出的《解除聘用关系通知书》,称双方于3月12日解除试用期劳动关系,王某享有的陪产假截至3月27日,薪资结算至该日。
王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工资差额。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某的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1.8万余元及工资差额1.7万余元。公司对此不服,提起诉讼。
庭审中,公司主张王某旷工,提供了记载王某3月13日前5天考勤异常及3月13日至3月31日未经请假擅自离岗的考勤表。王某则对考勤表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表示妻子生产突然,自己曾电话向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并获准许休陪产假,且在休假期间接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电话通知,邮箱被关闭,微信被移出工作群。
北京二中院审理认为,劳动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应对相关事实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双方对劳动关系解除并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解除原因。公司虽在《解除聘用关系通知书》中提及王某休陪产假的情况,但未能就王某旷工提供充分证据,其提交的考勤表真实性无法核实,也未明确载明因旷工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公司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在4月30日发布了六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旨在强调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指导及加强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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