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休15天陪产假被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公布一起劳动纠纷案。某公司人力行政总监王某因休陪产假,被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然而,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王某旷工,判定此举构成违法解除,判令该公司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男子休15天陪产假被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雇。
2022年12月26日,王某入职某文化公司担任人力行政总监,合同期限三年,试用期至2023年3月26日。2023年3月13日,王某开始享受15天陪产假。休假期间,公司电话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4月1日,王某返岗时收到《解除聘用关系通知书》,声明双方于3月12日解除试用期劳动关系,王某的陪产假将持续至3月27日,薪资结算至该日。
王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金及2月26日至3月27日的工资差额。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某的诉求。公司对此不服,提起诉讼。
庭审中,公司声称王某旷工,出示考勤表显示王某3月13日前五天考勤异常,之后擅自离岗休陪产假,均为旷工行为。王某反驳,表示自己因妻子生产紧急,已电话向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并获准休陪产假,且在休假期间接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同时被关闭邮箱、移出工作群。
北京二中院审理认为,公司在劳动关系变更或解除方面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双方对劳动关系解除并无异议,但对原因存在分歧。虽然公司出具的《解除聘用关系通知书》提及王某休陪产假,却未能就王某旷工事实提供有效证据,考勤表真实性存疑,且未明确指出因旷工而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法院对公司的解除理由不予采纳,认定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赔偿金。此外,公司未能证明王某3月存在旷工,故应补足王某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
北京二中院法官特别提醒,用人单位应切实保障员工陪产假权益,期间不得降低工资,更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建议企业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陪产假制度,不得无故拒绝员工休假申请。对于特殊岗位或阶段性工作,应与员工协商采取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
法官同时呼吁,“奶爸”们在休陪产假时,应遵守企业规定,妥善办理请假手续,与同事做好工作交接。休假期间,积极参与育儿事务,分担妻子负担,共同营造和谐家庭氛围。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纠纷案件。某文化公司人力行政总监王某因休陪产假,被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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