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源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0000元的请求,本院认为,王源作为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演艺人士,其肖像、姓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渝珍味火锅店实施侵权行为目的在于商业宣传获利。王源未举示其因涉讼侵权行为所致具体损失金额,渝珍味火锅店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亦难以确定。本案中,渝珍味火锅店实施侵权行为方式为在自身经营场所范围公开、使用涉讼肖像、姓名;侵权行为目的为商业宣传,并无丑化王源肖像等行为或目的,事前误认自身有权使用且在获悉本案诉讼后及时停止了侵权行为;渝珍味火锅店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影响较小,且主要在受疫情影响经营期间。本院综合考虑王*商业影响力、渝珍味火锅店过错程度、行为期间、侵权行为方式、行为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王源此部分请求,酌情支持50000元。关于王源要求赔偿23500元公证费、律师费的请求,本院认为,本案渝珍味火锅店已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该店在经营场所实施侵权行为而非利用信息网络侵权,王源为获取法律服务自愿支付相应对价属其自身选择,此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第一千零一十四条、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北区渝珍味火锅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源出具书面赔礼道歉书(内容须事先经王*或本院审核);
二、被告江北区渝珍味火锅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源经济损失50000元;
三、驳回原告王源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7.50元,由被告江北区渝珍味火锅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来源:大象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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