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我们要揭露一下电信诈骗是如何进行的,这女子是如何利用盗取的电话卡来实施电信诈骗的。
电信诈骗的过程,大致可以分为四个步骤:第一步,获取目标信息。不法分子会通过各种渠道,比如黑客攻击、钓鱼网站、社交软件等,获取潜在受害者的个人信息,比如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银行账号等。
第二步,拨打诈骗电话。不法分子会利用盗取或者购买的电话卡,通过改号软件、虚拟拨号设备等技术手段,拨打诈骗电话,冒充各种身份,编造各种理由,诱导受害者相信其谎言,从而达到诈骗的目的。
第三步,转移诈骗资金。不法分子会让受害者将钱转入指定的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这些账户一般都是通过盗用、购买、租用等方式获取的,用于掩盖不法分子的真实身份。
第四步,销赃分赃。不法分子会迅速将诈骗资金转移至其他账户,或者提现、兑换、购物等方式进行消费,从而实现非法获利。
这就是电信诈骗的基本套路,也是不法分子的生财之道。这女子就是利用这种套路,盗取小学生的电话卡,用于拨打诈骗电话,从而实施电信诈骗的。这就是我们要说的第四个话题。
最后,我们要讲一下这女子是如何被群众发现和制服的,为什么群众会误以为她是“人贩子”。
根据新闻报道,这女子的作案手法是这样的:她会在公园、广场等地方接近孩子,声称自己的手机没有电或者欠费,需要借用手表打一下电话,然后趁孩子不注意,将手表内的电话卡取走,或者换上一张废卡。
这样,她就可以拿到一张可以用于电信诈骗的电话卡,而孩子也不会立刻发现手表的异常。这种手法看似巧妙,但也有很大的风险。因为她的行为很容易引起旁人的怀疑和注意,尤其是在小学附近,群众的警惕性更高。
就在11月3日,她就在巴州区某小学附近,以借用电话手表的名义,盗取了一名小学生的电话卡。不巧的是,这名小学生的父亲正好在附近,发现了她的可疑举动,立刻上前询问。这女子见状,慌乱之中,将手表扔给了小学生,企图逃跑。
但是,她的行为已经引起了其他群众的注意,有人认为她是“人贩子”,想要拐走小学生,于是纷纷围上来,将她控制住,报了警。这就是这女子是如何被群众发现和制服的,也是为什么群众会误以为她是“人贩子”的原因。这就是我们要说的第五个话题。
在这起案件中,网友们的评价也是五花八门,有的人赞扬群众的英勇和正义,有的人批评这女子的无耻和卑鄙,有的人感叹社会的乱象和危机,有的人质疑警方的效率和能力。下面,我就选取了一些典型的网友评论,来给大家看看。
“这女的真是太缺德了,竟然盗取小学生的电话手表,还想用来做电信诈骗,简直是无恶不作,应该严惩不贷!”
“这群众真是太勇敢了,竟然敢当面揭穿这女的,还把她制服了,真是为民除害,为社会做贡献!”
“这社会真是太乱了,竟然有人敢在小学附近盗取电话手表,还想用来做电信诈骗,真是让人心寒,不知道还有多少这样的人在暗处作祟!”
“这警方真是太慢了,竟然让这女的在小学附近盗取电话手表,还想用来做电信诈骗,真是让人气愤,不知道他们是怎么工作的!”
这些网友的评价,虽然各有不同,但都反映了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对于电信诈骗的法律认识和法律保护的需求。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这起案件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方法,对他人实施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女子的行为,就属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构成电信网络诈骗罪。
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条的规定,电信网络诈骗罪的数额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联合制定。
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电信网络诈骗罪的数额标准,为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为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为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这女子的诈骗数额,目前尚不清楚,但是根据她的作案手法和频率,可以推测,她的诈骗数额应该不低,至少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
因此,她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性质,已经十分明确,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的动机,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动因,是犯罪人的主观愿望。犯罪的后果,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是犯罪行为的客观结果。
犯罪的动机和犯罪的后果,是判定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的重要依据,也是量刑的重要因素。
这女子的犯罪动机,显然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是一种极其自私和贪婪的动机,体现了她的主观恶性。
这女子的犯罪后果,不仅是对小学生的电话手表的侵占,还是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是一种极其严重的后果,体现了她的客观危害。因此,这女子的犯罪动机和犯罪后果,都应当作为加重其刑罚的依据,不能轻饶其罪。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有义务协助公安机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维护治安秩序。
这群众的行为,虽然是基于对“人贩子”的误解,但是也是出于对孩子的保护和对社会的正义,是一种合理的、合法的、有益的行为,应当受到表扬和鼓励。
警方的工作,虽然没有及时发现和阻止这女子的犯罪行为,但是也是在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将嫌疑人带回,展开调查,是一种负责的、专业的、有效的工作,应当受到肯定和支持。
“我劝你不要结婚!”听到这句话,原本以为是出自一位过来人之口,没想到,却是从2名小学生嘴里说出来的“经验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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