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生前预嘱,相关决定来自患者本人,并得到法律的支持,家属便可以不再面临这种两难选择。同时也给医生吃上了一颗定心丸。
此前,民间也在大力推广生前预嘱,比如北京生前预嘱推广协会在业界就广为人知,其相关网站推出的“我的五个愿望”,国内已经有5万多人填写。
但这种民间倡导不具法律效力,一旦患者亲属对此有异议,医疗机构及医生就可能面临民事侵权索赔,或者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这种巨大的不确定性风险,让医生不敢做决定。也因此,当患者生命垂危之际,医院仍秉着救死扶伤的医学精神,对其进行无谓抢救的情况,并不罕见。
通过立法,生前预嘱具有法律效力后,医生在法律框架下做出选择,将不再顾虑重重。
而这个过程,也是一个从制度层面推动传统观念转变的过程。有时候,不惜代价的抢救,并非是患者所乐见的,也不是对生命尊严的最好保护,更不应以此站在道德高地,评判患者子女及医院、医生的选择。
以此而论,深圳率先在全国建立“生前预嘱制度”,其在“临终决定权”上的观念引导和制度探索价值不应小觑。
建立生前预嘱制度,通过立法赋予患者临终抢救决定权,给患有医学上抢救治疗无望疾病的老人带来安宁,使他们的离世从“生死两相憾”变成“生死两相安”。
也要看到,生前预嘱的完善和普及,在我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生前预嘱涉及诸多法律和医学专业概念,患者理解有难度,签署生前预嘱前,要为患者提供专业的指导与服务。包括创伤性抢救是否值得实施、损害与收益如何评估等,也要完善操作规范,使之有章可循。
此外,生前预嘱入法,也要避免被恶意利用,比如临终抢救的医疗开支很大,要谨防健康商业保险夸大生前预嘱的作用等。
尽管生前预嘱首次入法,规则未必成熟,但深圳在此方面进行的制度性探索,必然会日益累积经验,为我国普及生前预嘱开创一个科学模式,最终让每位患者都有权选择自己的临终抢救方式,能够从容和有尊严地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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