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0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贺涛、翁孟群受贿、挪用公款、为亲友非法牟利一案公开宣判,对贺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以下币种相同);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百一十万元;对翁孟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受贿违法所得、为亲友非法牟利使其亲友非法获取的利益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贺涛利用担任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友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被告人翁孟群利用担任上海振兴粮油公司总经理、良友集团进出口分公司总经理、良友集团管理总监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开展经营活动、获得奖励、职务提拔等事项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分别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667万余元、202万余元。
2002年至2018年间,贺涛、翁孟群单独或共同利用上述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通过虚构贸易等形式,将公款挪用给相关公司用于经营活动,其中贺涛涉及7800万元、翁孟群涉及4.4亿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