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这个问题,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判令监护人担责的同时,应当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同时,为保证被监护人健康成长,司法解释对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作出限定,规定“应当保留被监护人所必需的生活费和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费用”。
夫妻离异后孩子闯祸谁来担责?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权由谁来担责呢?实践中,离异夫妻一方往往以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自己不承担责任或者少承担责任。针对这种“谁出力就谁担责”的不公平情形,司法解释进行了回应。
明确未成年子女侵权离异夫妻共同担责
司法解释明确,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离异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方以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未与未成年人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不承担监护人的侵权责任,由该子女的生父母承担责任。
这不仅能更好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促使离异父母更加关注子女的成长和教育,避免因离婚而疏忽对子女的监护职责。
受托监护人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司法解释还明确了被监护人侵权,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在过错范围内与承担全部责任的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
惩治校园欺凌合理确定教育机构责任
近年来,校园欺凌等违法犯罪时有发生,司法解释在惩治校园欺凌、合理确定教育机构责任方面也作出了规定。明确:学生在校内遭受校外人员人身损害的,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为第一责任主体,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