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一起“组织作弊”案例引发关注。
据了解,2022年底,在江西南昌从事教育培训工作的欧某某为牟取暴利,开始安排陈某在网上发布考试包过等广告招揽考生,通过有偿组织考生作弊的方式牟利。
欧某某先后招揽了肖某某、熊某某等人加入其作弊团伙,还购买了微型窃听、窃照等设备。四人在考场内外协作配合,组织考生作弊。
欧某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在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江西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江西省2023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等国家级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活动,试图通过作弊方式帮助考生钟某某等人通过考试。
经核查,欧某某获利5000元,肖某某获利37800元,熊某某获利17000元,陈某获利4000元。
2023年4月至7月,肖某某、陈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欧某某、熊某某在南昌市被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四人均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并退缴了违法所得。
经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
被告人欧某某、肖某某、熊某某、陈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一审法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欧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