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江苏的杨某入职昆山一家电梯公司,后因腰椎间盘突出休病假,公司按照规定发放病假期间工资。
在杨某休了两年病假后,公司先后3次向其发出《医疗期满返岗通知书》,但杨某迟迟没有返岗,随后公司解除了与杨某的劳动合同 。
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约48万元。
电梯公司表示,他们查询了杨某的个人所得税缴税记录,发现其在医疗期内到其他公司上班,并获取劳动报酬,说明其并非不能从事在电梯公司的工作。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除了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给付报酬的主给付义务外,双方之间还有忠实义务、诚信履约义务。
本案原告杨某医疗期超出24个月,经用人单位通知后仍以身体无法满足工作条件为由拒绝返岗。但同时,杨某自2022年5月起又在其他公司工作取得报酬,可见其并无无法克服的病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