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在中国的婚姻法实践过程中,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极具标志性。法律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在实际生活中,对妇女产生直接影响的是法律规定妇女可以主动要求离婚。1953年,全国掀起了离婚高潮,妇女主动要求离婚案件激增。但与此同时,妇女自杀与被杀的案例也急剧增加。能展开谈谈其中的矛盾与问题吗?
赵刘洋: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努力推动新的法律贯彻,进一步打破“父权制”对妇女权利的限制,大大提高了妇女的各方面地位。法律强调“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提高了子女在婚姻选择中的自主权;法律废除了诸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比如“重婚、纳妾”,并禁止“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等。诸此种种,新的婚姻法律有助于建立男女平等的新型家庭关系,并且增强了妇女的主体意识。
我们也应该区别不同时期的法律实践对妇女权利的影响。1950年5月开始实施新的婚姻法律至1953年,全国掀起了离婚高潮,妇女主动要求离婚案件急剧增加。这一时期法律希望打破旧有的家庭制度,包括“家长”对家庭事务的支配以及“夫权”对妇女的压制,法院对离婚判决的标准执行得非常宽松,只要存在法定的“封建婚姻”情形,比如童养媳、妾、包办婚姻等,皆属于具有离婚“正当理由”,一般不经法庭调解即判决离婚;1954年以后,法院对离婚的限制逐渐严格。法院在审理时注重家庭关系的稳定性,改变政治动员时鼓励妇女离婚的做法,注重社会的常规化治理,要求男女双方皆应遵守家庭道德规范,维护家庭稳定性;上世纪六十年代初期,全国人口流动增加,经济困境冲击着婚姻的稳定性,生存压力驱动下的婚姻买卖和妇女再婚案件增多,法律实践显示出较为宽松的立场;至于“文革”时期全国各级法院受到冲击,在判决中出现诸多压制当事人的离婚诉求的情形。
为宣传1950年《婚姻法》拍摄的电影《儿女亲事》海报。
06
目前的离婚法强化了家庭主义原则
新京报:在本书的第五章关于当代婚姻的部分,你和耶鲁大学社会学荣休教授戴慧思(Deborah Davis)对中国婚姻领域变化趋势的理解有所不同。(戴慧思等学者认为,国家权力逐渐从私人领域退出后,法律对个人权力的保护使得中国婚姻逐渐呈现“私人领域化”状态,因此挑战了“父权制”文化并扩展了妇女权利)可以具体展开谈谈吗?
赵刘洋:戴慧思教授的研究对我有很多启发,她在Modern China等英文期刊上发表的几篇关于当代中国婚姻的文章我都仔细阅读过,她的主要观点是中国婚姻越来越像西方,也就是婚姻越来越成为一个私人领域,国家对于婚姻的管控越来越少。这当然展现出了中国当代婚姻家庭的重要变化。
但我想突出的是除了这种变化之外,我们应当看到中国法律制度更深层次的延续性。比如对于夫妻双方是否存在过错的考量。我们知道,美国在上世纪70年代以后就开始推行无过错离婚,只要一方认为过不下去了,就可以要求离婚,法院也不会考虑双方是否存在过错。
我认为,中国离婚判决依据不会接受这种无过错离婚原则,关于过错的考量本身就显示出中国人对于家庭观念的价值判断。如果夫妻一方存在明显过错,那他/她在后续的财产分割上就会少分甚至不分。同时,我国婚姻法里明确写有家庭道德的基本原则,这些道德原则在法律实践中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电影《离婚合同》剧照。
新京报:你在书中提到,近年来在离婚案件的取证调查上,法院逐渐从以往的“职权主义”转向“当事人主义”。学者贺欣也曾反思过类似的问题。在你看来,这种转变的成因以及暴露出来的问题是什么?
赵刘洋:这里有一个背景。2000年以前,离婚在我国还是比较困难的。当时的社会观念对于离婚的包容性也比较弱。而2000年以后,离婚在中国越来越容易。它带来的一个结果就是:离婚类案件是今天法院基层法官最主要处理的案件类型。与此同时,和过去相比,今天法官的职权也在弱化。
我们知道,因为我国判决离婚所依据的是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而离婚类案件的难点在于对夫妻真实感情状况的判断。对于时间、精力、职权都受限的法官来说,他们每天处理那么多的离婚纠纷案件,往往倾向于一种程序化的处理方式,有时候就会演变为一刀切的状况。比如,有一段时期,当夫妻一方第一次提出离婚,法官往往判决不离(也就是我们说的一审不离),等到第二次提出时,法官直接判离。这几年这种状况有所好转。
而在取证方式上,以往都是由法院来取证,现在转变成当事人自己提供,也就是你说的从“职权主义”转向“当事人主义”。尤其涉及争议性的离婚纠纷时,以前法院的做法是会跑到你家各种调查,和当事人聊,和邻居聊,我的书中有相应的案件记录,你可以看到当时的法官对离婚诉讼的调查处理真是极其细致。现在基本不会了。但我们也知道,在许多时候,当事人是无法自己提供的。例如,女性想要调查丈夫是否在婚内转移财产,就必须去银行找证明,但银行是不会提供证明的,所以就无法取证。这在涉家暴的离婚案件中尤为明显。
法律应该面对社会实际,在调查取证程序上注意到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根据具体事实情形有效解纠纷;根据具体案件事实,注重离婚损害补偿制度的真正适用,以及在财产分割时要考虑妇女家庭劳动贡献等,如此方能使得注重实质正义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真正发挥保护妇女权利的作用。
新京报:在这本书的最后,你写道:在由“家-个人”的转变的过程中,又正在重回“祖荫”中国的家庭关系因财产权利的变化而发生改变,在改变的过程中,也在重新构筑新的家庭伦理。在你看来,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家庭主义”正在发生怎样的转变?它对于妇女权益相关的法律制定与实践将会产生哪些影响?
赵刘洋:首先,中国的家族主义在今天仍然在延续着。最突出的例子是2011年有关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它规定了父母给子女一方的赠与或者是购买的财产,在夫妻离婚时是不分割的。
表面看起来,这似乎意味着夫妻一方的财产归个人,依据的是一种个人主义原则。但如果我们仔细阅读司法解释,在血亲和姻亲原则上,法律选择血亲原则。所以,我们国家的法律实际上是站在支持父母一方。这本身就是家庭主义的一种体现。
今天,一个二三十岁的普通年轻人很难有财力买房,所以婚前购房基本都是父母出资。这样一来,子女与父母无论是情感还是财产关系必然是深度绑定,甚至是高于夫妻双方的关系。
电影《买房》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