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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鲁生 | 关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益保护问题

发布时间:2023-12-21 09:51:20 | 来源:潘鲁生民艺馆 | 作者: | 责任编辑:秦金月

按:2023年12月1日,由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办,《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编辑部承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学术研讨会”在北京举办。中国艺术研究院副院长、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任、《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主编、教授王福州主持会议,厦门大学人类学系教授,四川美术学院中国艺术遗产研究中心首席专家彭兆荣,中山大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宋俊华,中央民族大学藏学研究院院长、期刊社社长、教授苏发祥,北京师范大学人文和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非遗研究与发展中心教授高丙中,中央美术学院教授、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六艺学者”乔晓光,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李萍,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学院教授色音等专家学者,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及传承人代表参加论坛。论坛基于中国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二十年的发展现实,聚焦非遗保护的系统性,从理论方法、实践路径与转化发展等维度展开研讨,以夯实保护基础,探讨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国文联副主席、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潘鲁生出席论坛并作题为“关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益保护问题”的发言。

潘鲁生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要以保护为主,传承有序,处理好保护与转化利用和创新衍生的关系,要从时代发展与法律建设的需要现实出发,寻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合理路径,并从四个方面展开探讨。

潘鲁生认为,当前依法保护迫在眉睫,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价值上升的情况下,法律层面总体处于“无法可依”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创新等环节的适用程度可探索提高,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适应现代化。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有法不全”,相关条款针对性不强,要积极推进相关法律修订,真正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益有法可依。

潘鲁生指出,版权保护要明确权益保护对象。国家要注重保护国家文化安全,保护不属于团体与个体所拥有的且世代流传的文化经典,如口头文学、民俗、中医药等;集体要重点保障原产地民间文艺群体的发展权益,以传统民间文艺的原生性与真实性部分为主,如传统音乐、戏曲、杂技、体育、传统工艺等;个体层面要注重传统美术、传统技艺项目的保护,提升从业者身份与产业地位,在保障公平交易中激励创新。

潘鲁生认为,要处理好国际层面的权益保护。要补全版权立法缺失,解决版权流失问题,以中国方案确保国家文化安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要强化版权转让问题处理能力,增强确权与授权能力,积极“走出去”对接世界,提升创意产业国际竞争力。建立专门性国际组织解决权益保护问题,汇集政府、机构、高校、企业等力量,形成系统完备的办事机构,吸纳有条件有意愿的机构与个人力量加入,共同促进全球民间文艺版权保护。

潘鲁生强调,赋能创新发展是权益保护的关键。权益保护应该成为系统性保护的落脚点。权益保护从寻求版权保护、积极注册商标、注重专利申请、注册地理标志、保护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在系统性保护中具体应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中要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牌培育机制、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活化机制、非物质文化遗产合法有序交易传播机制、激励奖励创新机制、宣传与普法机制5大机制的建立实现权益保护。权益保护旨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创新发展,为系统性保护实现质量、效益、动力全面变革提供中心线索。高度重视产权保护问题,在探讨权益保护各层面力量提升中,适应国家战略与现代化发展,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现代机制,鼓励创新,打造文化名片,推动中国文化走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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