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无障碍
站内搜索

再陷争议泥潭,浙江卫视这次能否全身而退?

发布时间:2023-08-29 09:36:46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张维 | 责任编辑:姜一平

继李玟事件后,浙江卫视很快再陷争议泥潭。

8月27日,经典武侠情景剧《武林外传》的官微抛出一则重磅情况说明,直指浙江卫视综艺节目《我们的客栈》侵权。北京联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武林外传》系列作品的出品方、版权方,北京比邻耐尔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武林外传》系列作品的独家商业代理方,在这份情况说明中措辞严厉:“典型的重复侵权”“熟视无睹”“彻底无视”“攀附”“故意侵权”……

截至记者发稿前,尚未看到浙江卫视的回应。多位知识产权法学专家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武林外传》方面在情况说明中所陈述的事实均属实的话,那么由此认定浙江卫视构成著作权侵权是没有问题的,同时还涉嫌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由于浙江卫视存在“明知故犯”情形,将为此承担“更严厉的责任”。

搭上国民喜剧便车

被指攀附获取利益

“嘿,兄弟!我们好久不见你在哪里?”“嘿,朋友,如果真的是你,请打招呼!”“这世界真的也许有太多的你不如意,可你的生活虽然坎坎坷坷仍在继续,希望就住在你的心底,愿你勤勤恳恳!”看到这几句话,有人调侃没有几个人能把它们正常念出来的。在哼唱的同时,谁的脑海中能不浮现出《武林外传》开头那蓝色的电脑框和在屏幕中闪动的那几张熟悉面孔?

“时至今日,在很多社交平台上,只要有人发一句台词,就能引来几十人之众来跟帖。跟帖的内容都是接龙的台词。这样的盛况,唯有甄嬛与武林。凡有井水处,皆能歌柳词。所谓国民作品,莫过于斯。”有网友如是感慨。

《武林外传》的国民度由此可见一斑。这部于2006年横空出世的章回体古装情景喜剧,在开播的第一天收视率只有1.95%,第二天就攀升至4.26%,此后的收视更是一路飙升,成为国民喜剧,甚至被认为是“中国情景喜剧史上的巅峰”。如今,它在豆瓣上依旧有着9.5的高分评价。

有着如此之高的热度,《武林外传》自然难逃“被蹭”的命运。受访专家都用到了“搭便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等词汇来形容情况说明中浙江卫视的一些行为,如在社交媒体端多次使用“《武林外传》回忆杀”“梦回武林”“《武林外传》杀青宴”等宣传文案;该节目于新浪微博建立了多个嘉宾名+《武林外传》角色名的互动话题并登上热搜。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丛立先教授说:“这种做法,让公众以为浙江卫视的综艺节目与《武林外传》有关联,容易造成混淆。”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也指出,浙江卫视的上述做法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搭便车”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

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玉烨教授看来,不止上述行为,在情况说明中被指为侵犯著作权的那些行为,同样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在《我们的客栈》第一期节目的预告视频、后续的正片内容及下期预告中使用了大量《武林外传》元素,包括但不限于原剧播放、原剧的世界观、场景、人设、服化道、音乐等;节目搭建的场景完全还原《武林外传》中“同福客栈”的场景,并使用“同福客栈牌匾”等核心元素。

“种种行为结合起来足以使观众误认为《我们的客栈》节目与《武林外传》存在特定的联系,浙江卫视有假借《武林外传》作为一部知名电视剧的影响力‘搭便车’推销其综艺节目的嫌疑,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黄玉烨说。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实施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武林外传》方面就在情况说明中指出,“浙江卫视的误导性宣传客观上使观众认为《我们的客栈》节目与《武林外传》存在授权关系,该节目因攀附《武林外传》的知名度获得了更高的关注,并据此获得了上亿元的商业化利益”。

是否合理使用存疑

或引发惩罚性赔偿

《武林外传》方面的控诉提及最多的是“著作权侵权”。

那么,情况说明中所提及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是否能成立呢?黄玉烨说,从著作权角度来说,视听作品是一种权利的复合体,除了影视剧整体受著作权保护,其中的音乐、剧本、表演者的表演等也受到保护,对其进行使用均应取得授权。浙江卫视未经许可将《武林外传》中包含的各项作品进行商业使用,已经涉嫌侵犯多种著作权。

“根据情况说明,《我们的客栈》第一期节目的预告视频、后续的正片内容及下期预告中多次、大量播放了《武林外传》原剧,超出双方所沟通的音乐授权,而电视剧《武林外传》的连续画面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浙江卫视未经许可就多次、大量播放,显然侵犯了其著作权。”黄玉烨说。

赵占领也认为,多次、大量使用《武林外传》电视剧原片;嘉宾的人物设定、妆发造型及服饰道具等均完全拷贝《武林外传》;节目搭建的场景完全还原《武林外传》中“同福客栈”的场景,并使用“同福客栈牌匾”等核心元素;节目中多次使用《武林外传》相关音乐作品等行为,都涉及著作权侵权。

丛立先则有不同看法。“上述对于电视剧原片的部分使用,每一部分是否构成单独的作品?只有构成单独作品才可能去进行著作权维权,而这又需要证明存在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并超出了合理使用的限度。这些都是需要《武林外传》方面去证明的,也就是说要进行分割式维权,对特定的作品要一一主张侵权。而在实践中这并不容易。”

所以,丛立先更建议《武林外传》方面主张浙江卫视不正当竞争,而非以复杂的著作权侵权为由主张权利。

如果《武林外传》方面主张的著作权侵权成立的话,那么浙江卫视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又与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需承担的责任有哪些不同?

丛立先告诉记者,著作权侵权需要承担四种责任,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即全面的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侵权方明知故犯,还可能适用惩罚性赔偿。而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则只能赔偿损失,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归根结底保护的是利益,是权益,所以其侵权责任主要体现为赔偿责任,即对利益的维护和实现。“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上,惩罚性赔偿只适用于商业秘密的侵权,商业秘密以外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侵权责任则不可以。”

据了解,《武林外传》出品方目前所提出的诉求是:“要求浙江卫视立刻停止所有侵权行为,在浙江卫视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抖音账号等公开渠道承认自身侵权事实,向我方赔礼道歉,并赔偿我方因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无视侵权预警邮件

侵权责任或更严厉

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按照《武林外传》方面的说法,浙江卫视存在“明知故犯”的问题。

根据情况说明,“《我们的客栈》系浙江卫视于2023年1月6日播出的综艺节目,在该节目开播前两天,浙江卫视工作人员联系我方,表示该节目第二期将以《武林外传》剧组重聚为主题,希望获得《武林外传》的音乐作品授权。此时我方发现《我们的客栈》第一期节目的预告视频、后续的正片内容及下期预告中出现了大量《武林外传》元素,包括但不限于原剧播放、原剧的世界观、场景、人设、服化道、音乐等等,明显超出双方所沟通的音乐授权。因此,我方明确告知浙江卫视,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在其未获得官方授权前,我方不同意任何包含《武林外传》元素的综艺节目上线播出。但浙江卫视完全无视我方的侵权预警邮件,执意上线该档综艺节目”。

出品方同时认为,在制作节目前取得相关授权应为广电行业基本的实践规范及义务,浙江卫视作为我国知名传媒机构,却对此熟视无睹,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直接上线侵权节目,彻底无视其合法权益。且浙江卫视的该等行为属于故意侵权,应根据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明知故犯”,是否会对其责任产生“加重”影响呢?黄玉烨认为,据此应承担“更严厉的侵权责任”。丛立先此前所提及的“惩罚性赔偿”也正是此意。赵占领也指出,浙江卫视收到预警邮件仍上线涉嫌侵权综艺节目,是其存在主观过错且恶性较强的证据,对于侵权人认定及赔偿金额“均有直接关系”。

此外,重复侵权也对浙江卫视在责任方面的承担非常不利。情况说明中称,不只《我们的客栈》这一档节目,浙江卫视此前已经在《王牌对王牌》(第一季第二期、第四季第六期)、《青春环游记》(第三季第八期)等综艺节目中多次使用《武林外传》版权元素进行改编,“该等改编均未获得我方的授权或许可,浙江卫视此次的侵权行为属于典型的重复侵权”。

本次维权敲响警钟

加强知产合规工作

无论是故意侵权,还是重复侵权,都在提醒着电视节目制作者们“多长点心吧”。

其实,出现问题的又何止浙江卫视一家?如今,致敬经典、“回忆杀”等类似节目已然成为一些电视台的“招牌动作”,不和版权方沟通而使用热播剧的有关元素、音乐、桥段,将其放入综艺节目中的并不少见。在《武林外传》之外,《甄嬛传》《上海滩》《新白娘子传奇》等经典剧作也常常出现在综艺里,如果不做好授权工作,极容易让这些曾经的热播剧成为被侵权的重灾区。

“电视节目制作者应当增强著作权意识,自觉尊重他人的版权,在使用他人受版权保护的各类作品时,包括但不限于音乐、舞蹈、图片、连续画面、文字作品等,都应当事先取得授权,否则将构成侵权,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黄玉烨提醒道。

有评论指出,以浙江卫视为代表的全国各大卫视多年来不断推出精彩纷呈的各种电视节目做大了国内电视文化产业市场的同时,可能也存在系统性知识产权授权缺失;进一步的,则可能也反映出文化资本对知识产权的漠视以及各大卫视知识产权合规工作的缺位,《武林外传》权利人的本次维权也敲响警钟。

“一些电视节目制作者的著作权意识还不够,或者说即使有了这个意识,有时候责任心也未必到位,会有一种比较放任的心态。”丛立先分析说。他同时指出,电视台自身也是著作权大户,也容易成为被侵权的对象,这些年来能够看到他们对于自身权利的维护越来越重视。

丛立先认为,我们的电视节目制作者应建立起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强有关人员在这方面业务能力的培训,设立专职人员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并同时强化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责任心。尤其是名牌栏目,更需要设立专门针对这一栏目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机制和人员配备,既要保护好自己的著作权,也要做到不侵犯别人的著作权,“否则栏目的品牌是无法维持下去的”。

最新播报查看更多
加载更多新闻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合作推广  联系电话:18901119810   010-88824959   詹先生   电子邮箱:zht@china.org.cn

版权所有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京ICP证 040089号-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10120170004号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105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