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9月5日电(记者王连香)据国家文物局消息,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要依法惩治和有效防范文物犯罪,切实保护国家文化遗产安全。
据介绍,公安部会同国家文物局于2020年8月部署开展全国打击防范文物犯罪专项行动,组织指挥各地公安机关迅速行动、重拳出击,破案件、抓逃犯、缴文物、断链条,对各类文物犯罪尤其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窃石窟寺石刻、古建筑及其构件、盗窃损毁革命文物等犯罪发起凌厉攻势,取得显著成效。截至目前,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各类文物犯罪案件3950余起,其中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重大文物犯罪案件45起;打掉犯罪团伙790余个,抓获犯罪嫌疑人8420余名,其中公安部A级通缉令逃犯23名;追缴各类文物8.28万件,其中国家珍贵文物6477件。
针对如何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重点难题,《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范围,规定古建筑、石窟寺等不可移动文物中包含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部分,也应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犯罪对象。《意见》同时明确,对于以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为盗掘目标的等盗掘未遂案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实践中犯罪分子常常采用破坏性手段对不可移动文物的局部进行盗窃,如切割石窟中一尊佛像的佛头。《意见》对此规定,对于“针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实施盗窃,损害文物本体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等五类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不可移动文物未遂的犯罪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地下文物交易问题,《意见》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明知”和倒卖文物罪中的“以牟利为目的”的认定,作出了指引性规定。此外,为进一步明确文物犯罪案件的管辖,《意见》规定文物犯罪案件的犯罪地既包括工具准备地、勘探地、盗掘地,还包括涉案文物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加工地、储存地等,以解决实践中“由物及案”的管辖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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