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3月1日消息(记者 宋雪)水下文物是文物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水下文物保护,对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海洋权益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此次《条例》修订对划定公布水下文物保护区的情形、程序、保护措施等做了具体规定,明确水下文物保护区应当制定保护规划,明确标示范围和界线,制定并公布具体保护措施。
日前,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解答。
关于水下文物保护管理体制和执法机制方面,《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有关管理体制和执法机制:一是明确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水下文物保护工作中的职责权限;二是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要求,明确海上执法机关在水下文物保护工作中的执法职责,赋予其行政执法、治安管理和打击犯罪等权限;三是要求各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和执法协作,共享水下文物执法信息。
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度是根据水下文物保护特殊性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实施水下文物原址保护的重要手段。随着水下文物资源调查和水下考古工作的进展,划定公布水下文物保护区的需求日趋增强。此次《条例》修订根据形势发展和实际需要,对划定公布水下文物保护区的情形、程序、保护措施等做了具体规定,为今后各地划定公布水下文物保护区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增强了可操作性,具体制度包括:一是明确水下文物分布较为集中、需要整体保护的水域可以划定水下文物保护区;二是明确划定调整水下文物保护区应当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三是明确水下文物保护区应当制定保护规划,明确标示范围和界线,制定并公布具体保护措施;四是规定水下文物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
水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是水下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基础和重点,《条例》在规范程序、加强管理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明确国内考古机构在中国管辖水域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要求和许可程序;二是明确外国组织、国际组织在中国管辖水域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要求和许可程序;三是明确在中国管辖水域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应当事先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发掘;四是明确水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的性质以及实物和资料移交等要求;五是明确水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禁止性条款。
在调动各方力量共同参与水下文物保护方面,《条例》修订专门增加有关内容,以更好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形成水下文物保护合力: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水下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水下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水下文物安全;二是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下文物的义务;三是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发现疑似水下文物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文物主管部门,并有权向文物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行为;四是要求有关单位充分发挥水下文物作用,提高全社会水下文物保护意识和参与水下文物保护的积极性。
下一步,相关部门将重点加强四方面工作:一是以国家文物局考古研究中心成立和加强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水下文物保护统筹规划,大力促进地方水下考古工作基地和队伍建设。二是积极推进我国沿海和内陆重点水域水下文物资源调查,推动各地核定公布一批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公布一批水下文物保护区。三是加强央地合作,组织实施一批重点水下考古项目,及时发布考古成果,加强水下文物展览展示。四是健全海上联合执法工作机制,适时开展我国管辖海域内重点区域的水下文物执法专项行动,打击盗捞、走私水下文物等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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